广东省公布一批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

  发布时间:2025-05-08 03:02:3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李智华 记者 李青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物价、价格欺 。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李智华 记者 李青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东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口罩、布批消毒杀菌用品、疫情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物价、价格价格欺诈、违法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典型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案例   案例1   根据消费者举报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广东祺和药业在肺炎防控期间大幅抬高口罩价格线索,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祺和药业进行调查,布批经查,疫情该店在2020年1月21日销售的期间口罩价格分别为23元/包及28元/包,进货价仅为2.1元/包。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构成哄抬价格的典型违法行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2   1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从1月20日开始哄抬稳健牌N95医用口罩价格,销售价格高达120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1月23日上午,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该市江海区中华大道外海卫康药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批次口罩的进货价为0.25元/个,原销售价为0.8元/个,在1月22日后大幅提高售价至2元/个,为原销售价的2.5倍。该批次口罩有效期至2018年1月7日,目前已超过使用的有效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和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剩余口罩42个进行查扣。   案例4   1月24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阳西县程村镇永安街40号之二的程村镇社区居委会第三卫生站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货架上有粤盟口罩在售,当事人称上述口罩已经全部销售。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药品购进单据显示,该站于2020年1月18日购入共100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1×10个/袋,进货价:2.30元/袋)。经初步查实,当事人销售该批口罩的价格销售价最高达30.00元/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1月24日下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存在将口罩和酒精消毒喷雾剂同时搭配销售,变相推高口罩价格的情况。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1月22日,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湛江市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沟尾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须搭配板蓝根颗粒进行售卖,变相推高口罩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   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云安镇安分店的过程中,发现其待售的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电子血压计(智能臂式)的价格签所标示原价属于虚假,均未以原价对外销售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云浮市云安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   1月23日,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汕头市智恩堂医药有限公司从1月22日开始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   1月24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梅州市瑞丰药业有限公司华建瑞丰大药房的过程中,发现梅州市瑞丰药业有限公司华建瑞丰大药房正在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在查实案情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   1月23日下午,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道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雾霾防护口罩”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使用员工个人微信结算,未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编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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